华南农办〔2019〕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司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公司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公司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公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员工打工。员工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公司员工工作的重要内容。集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员工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集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员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集团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集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和各公司配合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集团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公司对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机构。中心在公司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各公司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在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本公司员工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的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供工作报表。校外单位招聘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申请,由中心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对少数民族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助学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公司勤工助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员工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和酬金发放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积极收集社会用工信息,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在确保员工安全、不影响学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组织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对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与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公司、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员工,及时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全校勤工助学员工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励志教育等相关教育工作;
(八)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公司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开展公司勤工助学工作,制定公司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并报中心备案;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员工勤工助学档案,做好本公司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和岗前培训工作;
(三)充分了解、掌握本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积极向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传达、落实中心布置的工作,收集、反映员工意见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发挥上传下达作用;
(五)对本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给予关心、教育和指导,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下发编制年度预算通知后,各单位按照中心规定,及时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负责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协助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教育、帮扶、指导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七条 集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开设太阳成tyc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卡。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公司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计提全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20工时×广州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总数×10个月);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三)其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老员工资助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员工工作部(处)实行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职工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实施预算管理。中心应每年制定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公司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各公司自设岗位、各公共场所服务岗位(如图书馆、体育馆等)、各机关职能部门助理岗位等。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程序:
(一)校内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设立固定岗位,并制定用工标准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
(二)财务处下发编制年度预算通知后,各单位按照中心规定,及时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太阳成tyc校内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编制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提交员工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公司审批。
(四)中心应在公司审批通过中心年度预算方案后及时通知各用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工单位需要设立临时岗位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在完成岗位审批后应及时通知各用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岗位程序参照校内申请程序进行,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与中心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中途解聘上岗员工。如确系员工个人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申请人员调换,并将调换结果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该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二)中心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发布用人信息;
(三)员工本人根据中心发布的用人信息要求,填写《太阳成tyc员工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由公司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签署意见;
(四)员工本人持《太阳成tyc员工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中心组织的录用面试;
(五)中心举行统一面试,并对被录用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六)中心为培训合格的员工发放“员工勤工助学工作证”,并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员工持证上岗;
(八)中心对员工进行跟踪调查、工作鉴定并发放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员工学业。各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太阳成tyc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可根据公司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组织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工作岗位按自然月计酬,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校内固定岗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广州市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员工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组织勤工助学的员工填写《太阳成tyc领款表》;
(二)用工单位将《太阳成tyc领款表》附上《太阳成tyc员工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报送“中心”审核;
(三)中心汇总《太阳成tyc领款表》并报送员工工作部(处)审批;
(四)员工工作部(处)统一进行报账,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报酬发至员工个人账户。
第六章 勤工助学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中心签订书面协议书。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应由中心代表公司与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书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员工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公司、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自愿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在公司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公司、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声誉;
(三)履行与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四)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树立感恩意识,塑造良好的老员工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八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办理《太阳成tyc员工勤工助学工作证》,佩戴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勤工助学员工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向中心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和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设立“勤工助学积极分子”“勤工助学优秀员工干部”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员工干部颁发证书,授予校级荣誉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中心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岗位、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分: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擅自以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公司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公司、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tyc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72号)同时废止。
